(2016)鲁0781执7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杨学纲与张兆凯、石可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学纲,张兆凯,石可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716-3号申请执行人杨学纲,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兆凯,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石可双,女,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学纲与被执行人张兆凯、石可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土地房产,无车辆,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民初字第3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景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