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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执7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杨学纲与张兆凯、石可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学纲,张兆凯,石可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716-3号申请执行人杨学纲,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兆凯,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石可双,女,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学纲与被执行人张兆凯、石可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土地房产,无车辆,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民初字第3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景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