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执1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伟崔永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刘伟,崔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147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灿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伟,男,被执行人崔永峰,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莲民初字第0346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刘伟、崔永峰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刘伟、崔永峰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伟名下陕A2ZE**北京现代牌汽车、陕A800**长安牌汽车车辆手续。二、查封被执行人刘伟名下陕A800**长安牌汽车车辆手续三、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它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刚绍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