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7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龙腾、马维琪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马维琪,龙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7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阳县略阳大厦六楼。法定代表人乔娟,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马维琪,男。被执行人龙腾,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龙腾、马维琪合同一案中,本院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汉中民终字第002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撤销略阳县人民法院(2012)略民初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二、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由上诉人龙腾将其现占有使用的涉案房屋交还给被上诉人秦吉公司,并承担从2012年2月16日起至本判决所确定腾房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按年使用费16万元予以计算);上诉人龙腾若逾期不返还房屋,则应赔偿被上诉人秦吉公司自判决确定的腾房之日起至实际腾交涉案房屋之日的损失(一楼按1.96元∕天∕平方米;二楼按1.01元∕天∕平方米计算)。上诉人马维琪对上诉人龙腾应承担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本次申请执行标的120382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龙腾在2015年将所租赁的秦吉公司房屋腾出交付,支付10万元,申请人撤回申请执行。申请人在2016年1月7日再次申请执行1203829元房屋租赁费及赔偿利息,本案经双方及马维琪达成了和解协议,在1203829元的房屋租赁费总申请标的中申请人自愿放弃329714.15元执行标的请求,剩余标的874114.85元,要求被执行人龙腾支付60万元租金及利息,被执行人龙腾已向法院支付60万元,申请人已领取60万元,申请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7执恢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