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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晓光与吉林省欧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光,吉林省欧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156号申请执行人张晓光,男,住长春市被执行人吉林省欧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冯浩,董事长。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案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朝民初字第307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因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朝民初字第30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李长顺审判员  郭俊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世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