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民申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邰诗乾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邰诗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民申4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邰诗乾。再审申请人邰诗乾因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穗县支行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东民终字第7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邰诗乾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对邰诗乾提出的诉讼请求事项,未依照法律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而是置之不理、拒绝裁判,违背了处分原则。(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之规定,本案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法院排除时间差,认为该纠纷属于国有企业体制改革引发的,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范围,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之规定,邰诗乾对建贵发[2000]187号文件的真实内容不了解,邰诗乾被少算工龄,经济补偿金被少发。(四)二审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贵州省分行2000年减员增效实施办法》(建贵发[2000]187号)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申请,结合辞职协议认为邰诗乾系自愿辞职,事实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穗县支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采取各种手段和措施,迫使邰诗乾写辞职申请,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主观恶意十分明显,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一、二审认为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系国有企业体制改革引发而不予受理缺乏证据证明。邰诗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经审查,邰诗乾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贵州省分行2000年6月23日印发的《中国建设银行贵州省分行2000年减员增效实施办法》(建贵发[2000]187号)文件精神,书面向中国建设银行三穗县支行提出辞职申请,中国建设银行黔东南州分行根据邰诗乾申请,经研究同意邰诗乾辞职并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2000年8月2日中国建设银行三穗县支行与邰诗乾签订了辞职协议,并按辞职协议支付了邰诗乾一次性经济补偿96000元,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现邰诗乾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穗县支行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该起诉属于国有企业体制改革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一、二审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故邰诗乾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邰诗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邰诗乾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静代理审判员 谭 翠代理审判员 翟长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