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民再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朱某、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朱某,关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民再52号抗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申请再审人):朱某,女,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苍梧县。委托代理人:颜知明,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文婷,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关某,男,196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苍梧县。委托代理人:李念东,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诉人朱某因与被申诉人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3)梧民再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桂检民监〔2014〕20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桂民抗字第3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颜知明,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念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判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违反法定程序,未查清基本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梧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梧民再字第17号民事判决、(2012)梧民三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以及苍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苍民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苍梧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蒙宏庆代理审判员 李 延代理审判员 刘飞燕二○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