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82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一审判决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782刑初126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于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辽宁省北镇市。因本案于2016年3月31日被北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经北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北镇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北镇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公诉刑诉(2016)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颖、谢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7日10时32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辽宁省北镇市东方贝贝商场一楼童装区,发现被害王某某的手提包放在购物车内,遂趁被害人王某某不注意之机,将手提包盗走,该手提包内有玫瑰金苹果6S手机一部、三星大器手机一部、人民币320元。经北镇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玫瑰金苹果6S手机价值人民币3500元,三星大器手机价值人民币2300元。被盗手机被其卖掉,赔款被其挥霍。综上,被告人李某某实施盗窃作案一起,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61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注销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北镇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报告书,视频截图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处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6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2月12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李某某返还被害人王某某被盗物品价款及现金人民币共61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 明审 判 员 赵德昌人民陪审员 耿 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