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03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温某平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903刑初291号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某平,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一看守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公一刑诉[2016]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某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至2015年9月期间,被告人温某平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温某平以100元的价格,从一外号叫“静宝”的人手里购买重约1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又以100元的价格,在益阳市赫山区八字哨镇的S308线公路边上将约0.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肖某波。2、2014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温某平以100元的价格,从“静宝”手里购买重约1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又以100元的价格,在益阳市赫山区八字哨镇车站附近将约0.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肖某波。3、2014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温某平以100元的价格,从“静宝”手里购买重约1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又以100元的价格,在益阳市赫山区八字哨镇车站将约0.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肖某波。4、2014年3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温某平以100元的价格,从“静宝”手里购买重约1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自己吸食其中的0.5克后,于第二日以100元的价格,在益阳市赫山区八字哨镇附近将余下的0.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曹某红。5、2014年5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温某平以100元的价格,从“静宝”手里购买重约1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又以100元的价格,在益阳市赫山区八字哨镇的紫东阁酒店将约0.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周某军。6、2014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温某平以100元的价格,从“静宝”手里购买重约1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又以100元的价格,在益阳市赫山区八字哨镇某网吧内将约0.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周某军。7、2015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温某平以100元的价格,从曹某红手里购买重约1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又以100元的价格,在益阳市赫山区八字哨镇东街黄某彪的家里将约0.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彪。8、2014年5月下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温某平以100元的价格,从“静宝”手里购买重约1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又以100元的价格,在益阳市赫山区八字哨镇老街旁曹某春家里将约0.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曹某春。上述事实,被告人温某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肖某波、周某军、曹某红、曹某春、曹某彪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温某平的户籍信息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平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规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温某平三次以上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被告人温某平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温某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温某平的刑期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20年3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 辉审 判 员 姚和平人民陪审员 昌杜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吴乔淞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甲基苯丙胺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甲基苯丙胺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甲基苯丙胺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