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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81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黄某与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881民初1059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徐春秀,桂平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某甲。原告黄某与被告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柒彩春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罗小花担任记录。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春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10月相识,2012年初确立恋爱关系,随后同居。2013年10月,原告因已怀孕而被迫跟随被告生活。××××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原告生育儿子尹某乙。婚后,因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以及被告喜欢外出喝酒,有时夜不归家,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14年中秋节,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后,原告携带儿子回娘家居住。2014年9月,被告和其母亲来到原告娘家强行将儿子带走。此后,被告多次发信息威胁、恐吓原告及家人。2014年11月,原告与家人到被告家论理,并协商离婚。2015年3月,被告提出协议离婚,因其反悔而未果。从此,双方没有任何来往。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感情基础差。结婚后,因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及家庭生活琐事,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尹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1张,证实原告的身份;2、《结婚证》1本,证实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尹某甲既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庭审调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综合全案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2011年10月在网上通过QQ聊天的方式认识后恋爱,2012年初同居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尹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因性格不合,彼此缺乏共同语言以及家庭生活琐事,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14年中秋节,双方再次产生矛盾后,原告携带儿子回娘家居住。2014年9月,被告和其母亲到原告娘家将儿子带走。此后,双方不再来往。期间,双方多次协商离婚未果。为此,原告向本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属自主婚姻,且已生育一儿子,但因性格不合,缺乏共同语言及家庭生活琐事,双方经常发生争吵,以致夫妻感情逐渐淡薄。自2014年中秋节原告离开被告后,双方互不往来,一直分居生活至今,并协议离婚。至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应认定为已彻底破裂。据此,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儿子尹某乙已随父亲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不利,原告同意由被告抚养儿子。因此,尹某乙由被告抚养为宜,抚养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应承担的抚养费,根据儿子尹某乙的生活所需和原告的经济负担能力,本院酌情确定原告每月给付被告400元,至儿子尹某乙年满18周岁止。原告主张抚育儿子尹某乙的费用全由被告负担,有悖于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尹某甲离婚;二、婚生儿子尹某乙由被告尹某甲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共同负担。原告黄某应自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按月给付抚养费400元给被告尹某甲,至儿子尹某乙年满18周岁。本案受理费25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某负担。上述款项,义务人应按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时间履行,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柒彩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小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