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执字第263号-1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万建国与许江、段文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建国,许江,段文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263号-1申请执行人万建国,男,1960年生,汉族,住南昌市。被执行人许江,男,1965年生,汉族,住南昌市。被执行人段文卉,女,1966年生,汉族,住南昌市。本院在执行万建国与许江、段文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3年4月12日向鹰潭中院执行局送达(2013)青执字第263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鹰潭中院应得款项。现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该笔款项冻结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许江、段文卉在鹰潭中院应得款项的冻结,该笔款项可以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谌维东审 判 员 万晶晶助理审判员 刘官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 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