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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执字第263号-1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万建国与许江、段文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建国,许江,段文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263号-1申请执行人万建国,男,1960年生,汉族,住南昌市。被执行人许江,男,1965年生,汉族,住南昌市。被执行人段文卉,女,1966年生,汉族,住南昌市。本院在执行万建国与许江、段文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3年4月12日向鹰潭中院执行局送达(2013)青执字第263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鹰潭中院应得款项。现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该笔款项冻结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许江、段文卉在鹰潭中院应得款项的冻结,该笔款项可以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谌维东审 判 员  万晶晶助理审判员  刘官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 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