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4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罗小进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小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4刑初410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小进,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原系南京市秦淮区冰猫咖啡店店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辩护人刘景岚,江苏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16]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小进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持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小进及其辩护人刘景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罗小进在南京市秦淮区大明路266号冰猫咖啡店担任店长期间,采取在冰猫咖啡店货款结算单上谎报其本人控制的银行账号为该店供货商结算账号的方式,骗取店主雷某汇入上述银行账户内的款项共计人民币50,7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3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罗小进在冰猫咖啡店货款结算单上,虚构其本人控制的卡号62×××67的招商银行账号为该店干货供货商谢某的货款结算账号,骗取店主雷某汇入的款项共计人民币30,300元。(二)2013年5月,被告人罗小进在冰猫咖啡店货款结算单上,虚构其本人控制的卡号62×××16的南京银行账号为该店咖啡豆供货商程家乐的货款结算账号,骗取店主雷某汇入的款项人民币3,500元。(三)2013年6月,被告人罗小进在冰猫咖啡店货款结算单上,虚构其本人控制的卡号62×××70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该店蔬菜供应商周某的货款结算账号,骗取店主雷某汇入的款项人民币5,500元。(四)2013年4月,被告人罗小进在冰猫咖啡店货款结算单上,虚构其本人控制的卡号62×××93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该店门窗工程承包商李某甲的货款结算账号,骗取店主雷某汇入的款项人民币7,000元。(五)2013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罗小进在冰猫咖啡店货款结算单上,虚构其本人控制的卡号62×××94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该店水果供货商赵庆智的货款结算账号,骗取店主雷某汇入的款项共计人民币4,400元。二、2013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罗小进在冰猫咖啡店货款结算单上,以南京伊立浦酒店设备销售公司业务员李某乙卡号62×××11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为货款结算账户,向店主雷某申请结算货款,雷某先后分三次将货款共计人民币18,500元汇入该账户。被告人罗小进对被害人李某乙谎称汇入的款项并非货款,骗取李某乙将其中的人民币15,450元转入被告人罗小进卡号62×××19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并非法占为己有。三、2013年3月,被告人罗小进在冰猫咖啡店货款结算单上,以冰猫咖啡店干果供货商杨某卡号62×××06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为货款结算账户,向店主雷某申请结算货款,雷某将货款人民币1,350元汇入该账户。后被告人罗小进对被害人杨某谎称货款汇错需要核实,骗得杨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及取款密码,后将其中的人民币1,300元取现,并非法占为己有。四、2013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罗小进在店主雷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谎称冰猫咖啡店需要购进酒水,私自以冰猫咖啡店的名义与江苏海韵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白酒供应合同,骗取该公司的国缘K3、洋河梦之蓝、洋河天之蓝等白酒共计332瓶,供货价格为人民币113,559.6元。2015年9月17日,被告人罗小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小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银行交易明细、付款申请单等书证,被害人雷某、李某乙、杨某等人的陈述,证人谢某、李某甲、周某、夏某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小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小进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罗小进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罗小进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小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20年5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罗小进退赔被害人雷明珠经济损失人民币50,700元、被害人李曰琴经济损失人民币15,450元、被害人杨继林经济损失人民币1,300元、被害单位江苏海韵商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13,559.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迎新审 判 员 朱世珍人民陪审员 戴同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季涪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