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终6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郭浩与被上诉人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家支行以及原审被告潘贵峰、刘全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浩,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家支行,潘贵峰,刘全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65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浩,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家支行。负责人刘红林,该行行长。原审被告潘贵峰,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刘全喜,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郭浩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家支行以及原审被告潘贵峰、刘全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5)牟民初字第3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已向郭浩送达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并告知郭浩如逾期未交上诉费将按撤回上诉处理,但郭浩一直未交纳上诉费。经本院催交,郭浩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郭浩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小潭审判员 马 莉审判员 刘平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佟欣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