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托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杨彩彩与任枭雄、王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彩彩,任枭雄,王海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托执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杨彩彩,女,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托克托县。被执行人任枭雄,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托克托县。被执行人王海清,女,1976年出生,汉族,无业,住托克托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彩彩与被执行人任枭雄、王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托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任枭雄、王海清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全红审判员  巴俊叶审判员  云继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利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