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托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杨彩彩与任枭雄、王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彩彩,任枭雄,王海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托执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杨彩彩,女,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托克托县。被执行人任枭雄,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托克托县。被执行人王海清,女,1976年出生,汉族,无业,住托克托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彩彩与被执行人任枭雄、王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托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任枭雄、王海清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全红审判员 巴俊叶审判员 云继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利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