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执字第01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陶庆、陶进与被执行人贡志平、张国兰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庆,贡志平,张国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1560号申请执行人:陶庆,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贡志平,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张国兰,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陶庆、陶进与被执行人贡志平、张国兰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4)宣民一初字第02081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贡志平、张国兰应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4300元、执行费296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房产正在本院评估、拍卖中,被执行人贡志平本人因病正在治疗,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陶庆、陶进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贡志平、张国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4)宣民一初字第0208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张徽秦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 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