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2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春岭与王贵喜、大同市凯旋鹏程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岭,王贵喜,大同市凯旋鹏程运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48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岭。法定代表人:刘平福。被执行人:王贵喜。被执行人:大同市凯旋鹏程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李春岭与被执行人王贵喜、大同市凯旋鹏程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的(2016)冀1122财保1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给付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1122财保1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武迎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书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