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民初2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王××与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2民初2015号原告王××。被告包××。原告王××诉被告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英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主要通过网络和电话相互了解,直至2014年被告调到天津,由于铁路工作性质特殊、单位所在地交通不便等原因双方仍不能经常见面。××××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于2016年3月6日分居。由于双方缺乏真正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被告不能履行丈夫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双方婚后经常吵架,被告冷酷无情、脾气暴躁、无法沟通、欺骗婚姻,使原告对婚姻失去希望,身心遭受创伤,无法弥补。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原、被告离婚;2、被告将原告婚前所购买家具、家电及其他财产等归还原告;3、婚后财产平分。原告举证如下: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2、病例记录复印件一份。被告包××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对原告还是有感情的,被告从农村出来,知道在城市组建家庭不容易,所以很珍惜原告,被告认为有事情可以同原告共同解决,不愿告诉父母。父母知道原、被告要离婚后,找到原告希望挽回婚姻。结婚后原、被告感情很好,春节过后原、被告因为房屋问题发生争议,原告要回娘家,被告拦住原告,原告开始吵闹,后原告母亲把原告接走,在分居期间原、被告谈过一次,原告正式提出离婚,原告在被告上班时把家里东西拿走,在房屋问题上被告没有欺骗原告。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家庭琐事偶有矛盾发生。2016年3月6日,原、被告因房屋问题发生矛盾,后双方分居至今。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加以佐证,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步入婚姻,应对彼此有较深的了解,并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姻关系维系不易,需要双方细心经营,日常生活中发生矛盾实属不可避免之常事,不能因此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被告当庭多次明确表示认识到自身不足,并对未来改正作出承诺,希望原告能给予被告维系感情的机会。故应给予原、被告一个挽回夫妻感情、维持家庭完整的机会。法庭希望在今后的生活中,原、被告双方应互谅互让,加强彼此沟通理解,注重感情的培养,共同呵护家庭幸福,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