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东白民初字第00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葛某甲与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甲,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连东白民初字第00513号原告葛某甲。被告苗某。原告葛某甲与被告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葛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苗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了长女葛某丙,××××年××月××日生育了长子葛某乙,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真正生活后才发现彼此间性格差异太大,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让双方身心俱疲,本以为孩子长大被告的脾气会有所改变,但被告一直莫名猜疑让原告难以承受。2014年7月,原告曾向贵院起诉要求离婚但未获支持。原告认为双方的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再次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葛某乙、葛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苗某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供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了长女葛某丙,××××年××月××日生育了长子葛某乙。现因生活琐事,原、被告产生矛盾,原告于2014年到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原、被告双方感情仍未和好,原告现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可准许离婚。原告现在是第二次到本院起诉,其离婚的态度很坚决,被告在本次离婚诉讼中,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对该婚姻不够重视。本院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葛某乙由原告扶养,婚生女葛某丙由被告扶养,抚养费各自承担比较合适。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葛某甲与被告苗某离婚。二、婚生子葛某乙由原告葛某甲扶养,婚生女葛某丙由被告苗某扶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三、原告葛某甲对葛某丙享有探望权,被告苗某对葛某乙享有探望权。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苍梧支行,账号:44×××94。审 判 长 曹 建代理审判员 王小彪人民陪审员 徐兴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丹丹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