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王娜挪用公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娜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2刑初448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娜,女,1982年1月14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大学文化,系辽宁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财务处出纳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于2016年6月21日被逮捕。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公诉刑诉(2016)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娜犯挪用公款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景宇、高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至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娜为辽宁江河水利水电新技术设计研究院国企编制员工,任辽宁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国有事业单位)财务处工作人员,负责辽宁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下属国有出资企业辽宁江海水利工程公司及其所属辽宁江海公司禹泰新建材分公司、辽宁江海环境工程分公司、辽宁江海防渗堵漏技术中心、辽宁江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及辽宁江河水利水电新技术设计研究院(2014年8月起)的出纳工作。被告人王娜在担任上述六家关联单位出纳员期间,利用负责保管单位的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相关印章的职务便利,采用提现、返现以及转账支出、返款不记账,伪造单位银行对账单等方法,多次挪用上述单位公款合计人民币255万元,借予他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案发前,被告人王娜已将上述钱款全部归还。被告人王娜接电话通知后,于2015年10月23日到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娜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李某、梁某、续风春、赵某、倪某的证言,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记账凭证、情况说明等书证,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王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王娜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侦查机关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八十四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娜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前被羁押8日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6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孙昌松人民陪审员 蔡宁宁人民陪审员 徐海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