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6执2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水龙,王长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2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水龙,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荆东村*组。被执行人王长顺,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正街供销社。赵水龙与王长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渭中民二终字第003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2月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确认执行标的为140000元,案件受理费3100元,执行费20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长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渭中民二终字第003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文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