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民初1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刘朋涛与孔令昊、烟台汽车西站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朋涛,孔令昊,烟台汽车西站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民初1721号原告刘朋涛。被告孔令昊。被告烟台汽车西站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乐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53541485H。法定代表人:于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朋涛与被告孔令昊、烟台汽车西站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朋涛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朋涛撤回对被告孔令昊、被告烟台汽车西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朋涛负担。审判员 单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