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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民终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烟台翔腾蔬菜种植有限责任公司与丛敬滋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丛敬滋,烟台翔腾蔬菜种植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终74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丛敬滋。委托代理人:王者严,山东阔海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烟台翔腾蔬菜种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烟台高新区纬三路**号。法定代表人:何明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彤,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丛敬滋因与被上诉人烟台翔腾蔬菜种植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烟民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丛敬滋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丛敬滋自愿撤回上诉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丛敬滋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丛敬滋撤回上诉,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上诉人丛敬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付本超审 判 员  赵 童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