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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5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代吉启与张大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吉启,张大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5201号原告代吉启,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丁明,城镇居民。被告张大辉,农村居民。原告代吉启诉被告张大辉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受理。该案立案后,在审理中因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未按时出庭。原告本人明确表示需和委托代理人一起开庭,申请依法驳回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代吉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32元,退还原告代吉启。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修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