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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2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高洁与韩德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高洁,韩德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2执14号申请执行人王高洁,女,汉族,1988年9月10日出生,河南省中牟县。被执行人韩德纲,男,汉族,1971年12月30日出生,住中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92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韩德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德纲向王高洁支付105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200元和申请执行费14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51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韩德纲所有的,车牌号豫A×××××时风普通低速货车一辆、车牌号豫A×××××时风三轮汽车一辆、车牌号豫A×××××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二、查封、扣押属于被执行人韩德纲所有的,与执行标的10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受理费1200元、执行费1475元等额的其他财产;或冻结属于被执行人韩德纲所有的,上述标的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田 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士磊书 记 员  刘晓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