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91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91民初658号原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委托代理人臧济华,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晓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靳 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