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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11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谢群与汪天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群,汪天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民初862号原告:谢群,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陈进元,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玉珠,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汪天祥,1996年12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群与被告汪天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谢群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艳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纪江龙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