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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301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付文利与王文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文利,王文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301执377号申请执行人付文利,男,汉族,1974年2月18日出生,农民,住阿勒泰市。被执行人王文喜,男,汉族,1976年6月15日出生,无业,住阿勒泰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阿民一初字第68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文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文喜有一辆丰田牌汽车(车号:×××;车辆识别号×××;发动机号:A333367)本院决定将该车予以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王文喜所有的一辆丰田牌汽车(车号:×××;车辆识别号×××;发动机号:A333367)审判员 马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阿衣努尔解恩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