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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执2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茅阿庆、茅坤林等与张强强、张兴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茅阿庆,茅坤林,茅芬娟,茅夫林,茅夫云,张强强,张兴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2052号申请执行人:茅阿庆。申请执行人:茅坤林。申请执行人:茅芬娟。申请执行人:茅夫林。申请执行人:茅夫云。被执行人:张强强。被执行人:张兴耀。申请执行人茅阿庆、茅坤林、茅芬娟、茅夫林、茅夫云与被执行人张强强、张兴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柯民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叶国民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兴耀已履行3568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茅阿庆、茅坤林、茅芬娟、茅夫林、茅夫云与被执行人张强强、张兴耀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执20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嘉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