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执1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与陈永平李传兵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陈永平,李传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17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81号。组织机构代码90790388-1。负责人雷成亮,行长。被执行人陈永平,女,汉族,1970年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被执行人李传兵,男,汉族,1968年7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永平、李传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04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36508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0460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债权本金36508元及利息。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蒲昌渊代理审判员 李 军代理审判员 田建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