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4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山铺分社诉被告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山铺分社,陈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4民初911号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山铺分社。单位所在地:自贡市大安区大山铺镇大山村。负责人:李俊;职务:分社主任。被告陈某,男,汉族,1959年4月1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山铺分社诉被告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山铺分社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山铺分社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山铺分社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山铺分社全额承担。审判员 涂珠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智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