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9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钰与朱亚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钰,朱亚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9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王钰,女,汉族,1982年1月31日生。住河南省驻马店驿城区。被执行人朱亚飞,男,汉族,1980年2月出生。住新蔡县。本院在执行王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亚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亚飞外出,查找不到具体地址,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朱亚飞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9执字第1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保华审判员 赵 彧审判员 李 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栋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