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2执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夏玉清与牟向阳、鞠爱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玉清,牟向阳,鞠爱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991号申请人夏玉清。被执行人牟向阳。被执行人鞠爱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玉清与被执行人牟向阳、鞠爱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总额为129710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12971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采取调查手段,被执行人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诸贾民初字第5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执行员 徐金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