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3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梁荣炎与王春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荣炎,王春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3民初1065号原告梁荣炎,男,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1610。委托代理人王凤科,系广东定海针(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风,男,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身份证号码:×××6979。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王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包文峰,该公司职员。原告梁荣炎诉被告王春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诉讼请求金额有较大误算为由,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荣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荣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358元(原告已交纳8717元),由原告梁荣炎负担。审 判 长 谢荣坤审 判 员 李章平人民陪审员 林淑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佩瑶李瑞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