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1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连景、杨春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张连景,杨春岭,顾兰法,庄淑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884号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人民东街189号。法定代表人:滕章义,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恒荣,王均信用社主任。被告:张连景。被告:杨春岭。被告:顾兰法。被告:庄淑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连景、杨春岭、顾兰法、庄淑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撤诉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宝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