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1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章志宏与龚举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志宏,龚举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1执181号申请执行人:章志宏,男,汉族,身份证号码×××0214,住高州市。委托代理人:罗振健,男,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龚举凤,女,汉族,身份证号码×××0764,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申请执行人章志宏与被执行人龚举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茂高法民二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对该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通过省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又向国土、房产、工商、金融机构等单位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查证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中,已依法通过省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又向国土、房产、工商、金融机构等单位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已将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81执181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元审判员 : 黄 颖审判员 :杨铭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李 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