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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7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姜红林与田德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红林,田德禄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7391号原告姜红林,男,1985年5月4号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田德禄,男,1954年2月9号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红林与被告田德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红林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红林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姜红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红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姜红林负担。审判员  王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