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7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姜红林与田德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红林,田德禄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7391号原告姜红林,男,1985年5月4号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田德禄,男,1954年2月9号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红林与被告田德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红林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红林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姜红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红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姜红林负担。审判员 王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