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3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文龙与深圳市诺讯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龙,深圳市诺讯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3006号原告李文龙。被告深圳市诺讯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再丰。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6年6月22日下午3时15分在观澜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李文龙作为本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文龙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赵 宏 伟代理审判员 逯 晓 枫人民陪审员 陈 炯 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简少琼(兼)书 记 员 黄 梦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