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彩洪与王军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彩洪,王军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1510号原告:刘彩洪,女,1979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吴道祥,男,1967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太和县。被告:王军建,男,1972年1月6日生,汉族,住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彩洪诉被告王军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彩洪于2016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彩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彩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刘彩洪负担。审 判 长 高鹏飞代理审判员 马治国人民陪审员 周松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帅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