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82行审1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三河市国土资源局、厉永军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三河市国土资源局,厉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1082行审1828号申请执行人三河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福,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厉永军,男,汉族,1951年8月1日出生,住址:河北省三河市。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申请执行人拒不执行三河市国土资源局下达的三国土资行罚字(2015)第1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依法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三国土资行罚字(2015)第1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尚未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三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三国土资行罚字(2015)第1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瑞忠审判员 刘凤国审判员 冯丽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