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民初2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林华英、邱琴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林华英,邱琴,邱维旺,郑三娘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2民初247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北路111号,组织机构代码:85782240-9。代表人孔祥洋,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晓,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林华英,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邱琴(被告林华英之女),199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法定代理人林华英,即被告林华英。被告邱维旺(被告林华英公公),194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郑三娘(被告林华英婆婆),194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被告林华英、邱琴、邱维旺、郑三娘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朝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林华英、邱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维旺、郑三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诉称,2013年1月,被告林华英之夫邱家兴向原告申领了卡号43×××46的信用卡,专用额度为15万元,消费后分36期偿还。邱家兴即使用该信用卡刷卡消费购得闽F×××××起亚智跑轿车,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015年6月,邱家兴因病死亡,截至2016年3月12日止,该信用卡尚欠原告本金55717.38元、利息8875.73元、滞纳金3411.67元。原告认为,本案债务系被告林华英、邱家兴夫妻共同债务,现邱家兴死亡,被告林华英应承担偿还责任,被告邱琴、邱维旺、郑三娘作为邱家兴的法定继承人,应对邱家兴的上述债务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为此,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林华英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55717.38元、利息8875.73元、滞纳金3411.67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2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64593.11元为计息本金基数,以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利息,按月计收复利)。2、被告邱琴、邱维旺、郑三娘在继承邱家兴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依法有权处分抵押物闽F×××××起亚智跑轿车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林华英、邱琴辩称,邱家兴办卡购车是其个人行为,被告方并不知情,应属其个人债务;现邱家兴癌症死亡,被告林华英无经济来源,暂无偿还能力。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邱维旺、郑三娘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及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林华英、邱家兴系夫妻,生育女儿即被告邱琴,被告邱维旺、郑三娘系邱家兴父母。2013年1月19日,邱家兴向原告申领了卡号为43×××46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专用额度为15万元,消费后分期偿还。邱家兴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名声明接受《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领用协议》约定:三、使用:6、甲方在对账单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了全部欠款的,对账单所载消费交易可享受最长50天的免息还款期,否则乙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收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7、甲方提取现金时,须按笔支付手续费。透支取现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乙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收欠款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五、还款:4、甲方未在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了全部欠款的,全部应还款项(含甲方已还部分款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收透支利息;5、甲方未在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了全部欠款的,除按前款规定计收利息外还须按月支付滞纳金。七、其他:甲方连续三个月未还款或还款未达最低还款额,甲方应立即偿还所有欠款,并应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等等。2013年3月1日,邱家兴使用该信用卡刷卡消费15万元,购买了闽F×××××起亚智跑轿车,还款为等额本息36期,每期还款4166.67元等。邱家兴同时在龙岩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办理了闽F×××××起亚智跑轿车抵押物登记(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为350007359581),原告为抵押权人。2015年6月邱家兴因癌症死亡,该信用卡未如期偿还各笔应还债务,2016年2月26日到期后,本金亦未归还。截至2016年3月12日止,该信用卡尚欠原告本金55717.38元、利息8875.73元、滞纳金3411.67元。2016年4月8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诉讼中,被告林华英陈述被告邱维旺已音信全无三十余年,原告为此放弃对被告邱维旺的诉请。本院认为,原告与邱家兴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所达成的《信用卡领用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邱家兴使用信用卡刷卡消费,应当依约如期偿还信用卡欠款本息。2015年6月邱家兴因病死亡后,该卡号43×××46信用卡未依约还款,原告依约有权要求清偿该信用卡全部借款本息。被告林华英与邱家兴系夫妻,本案债务系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应属夫妻共同债务,现邱家兴意外死亡,本案债务依法应由被告林华英负责偿还。截至2016年3月12日止,该信用卡尚欠原告本金55717.38元、利息8875.73元,事实清偿,证据充分,被告林华英应限期给付,并按合同约定计收利息、复利。关于滞纳金部分,本案系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双方合同并未约定系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而最低还款额是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应当偿还的最低金额的10%的总额,因此,滞纳金应为透支本金55717.38元×10%×5%=278.59元,原告主张的其余滞纳金,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作为闽F×××××起亚智跑轿车的抵押权人,依法有权在被告刘菊英不履行债务时,要求将抵押物闽F×××××起亚智跑轿车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邱琴、郑三娘作为邱家兴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对邱家兴的上述债务,依法应在继承邱家兴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诉讼中,原告为此放弃对被告邱维旺的诉请,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被告林华英、邱琴的抗辩主张,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郑三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华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信用卡本金55717.38元、利息8875.73元、滞纳金278.59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27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届满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复利。二、被告邱琴、郑三娘在继承邱家兴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林华英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有权将本案抵押物闽F×××××起亚智跑轿车以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为750元,由被告林华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 朝 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蕾(代)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