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1101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新疆天恒基热力有限公司与马贵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天恒基热力有限公司,马贵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天恒基有限公司与马贵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兵1101民初132号原告新疆天恒基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陈志顺,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苗文华,公司收费班班长。委托代理人谭雁青,公司收费员。被告马贵,性别、年龄均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天恒基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贵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天恒基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新疆天恒基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