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6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与徐州市统合玻璃制品厂、孙统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徐州市统合玻璃制品厂,孙统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46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州市统合玻璃制品厂。被执行人孙统合,男。申请执行人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市统合玻璃制品厂、孙统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眉民初字第003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徐州市统合玻璃制品厂清偿拖欠申请执行人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31820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4年6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倍计算止欠款清偿之日),被执行人孙统合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受理费3100元由被执行人徐州市统合玻璃制品厂负担。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申��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192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存款,徐州市统合玻璃制品厂已租赁给他人,租赁费被其他法院已先冻结,财产也被查封,暂无法执行,征得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4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有会审判员 李海生审判员 王宏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书记员 喻永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