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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民初1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福州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珠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珠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1959号原告福州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石竹街道棋山村耀华工业村。法定代表人倪立贤。委托代理人陈成梁、黄龙昌,福建金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珠云,女,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珠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以被告已缴清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远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友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