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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4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白某诉董某某继承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董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222号原告:白某,女,19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被告:董某某,女,19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董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某年某月某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0元,减半收取1135元,由原告白某承担。审判员  吴慧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鲁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