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4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白某诉董某某继承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董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222号原告:白某,女,19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被告:董某某,女,19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董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某年某月某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0元,减半收取1135元,由原告白某承担。审判员 吴慧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鲁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