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终字第2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雷德春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佛山市虹桥家具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雷德春,佛山市虹桥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字第27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二、三层除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893823564D。负责人谢泽伟。委托代理人亓蕾蕾,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德春,女,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公民身份号码×××4386。委托代理人林海,广东顺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佛山市虹桥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左学贤。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雷德春、原审被告佛山市虹桥家具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1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撤回上诉。因上诉人撤回上诉,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813.47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负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已预交受理费1626.94元,另一半受理费,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林彬审 判 员 何美健代理审判员 莫志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嘉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