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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润执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崔伟与邵军、黄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伟,邵军,黄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润执字第1169号申请执行人崔伟。被执行人邵军。被执行人黄勤。原告崔伟与被告邵军、黄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2015)润少民初字第420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被告邵军、黄勤欠原告崔伟本金200万元,及截至2015年9月22日的利息211000元,合计2211000元,并承担从2015年9月23日至款付清之日的利息损失(具体计算方式为:分段按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逾期日)由被告分期偿还。即2015年10月8日支付本金5万元,2015年10月30日前支付本金50万元,2015年11月30日前支付本金50万元,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本金50万元,余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211000元以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于2016年3月30日前付清。二、上述债务如有一期逾期,则视为原告全部债权到期,原告可以就全款扣除被告已经履行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后,原、被告之间再无纠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44元,由被告邵军、黄勤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法院。两被告应将此款连同最后一笔还款于2016年3月30日前一并支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邵军、黄勤的财产进行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邵军在镇江新区润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250万元的股权(冻结时间2016年5月10日至2018年5月9日,申请执行人如需续封,须在到期前15日向本院申请续封);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向丹阳市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扣留黄勤为申请执行人的相关执行款;向协助执行人江苏波隆车业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扣留应属被执行人人黄勤的有关租金,案外人镇江新区润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相关异议正在审查之中;现未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申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润金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谢春雨审判员  单立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文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