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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威海嘉创机械有限公司与威海利奥泰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嘉创机械有限公司,威海利奥泰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418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嘉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区香港路60号。法定代表人李小敏,经理。被执行人威海利奥泰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区宋家洼。法定代表人丁太虎,经理。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490号民事调解书期间,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出相应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4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菊涛审判员  程 军审判员  吕方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