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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6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党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党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6349号原告高某某被告党某某本院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党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诉前调解后,原告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吕修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占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