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民终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汪云钊、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云钊,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民终6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云钊,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梅县黄梅镇黄梅大道498号。法定代表人陈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金水,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徐坚,湖北益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汪云钊与被上诉人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汪云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审理费50元由上诉人汪云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扬洲审判员 饶贵芳审判员 胡美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晨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