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3民初2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周小卫与王岳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卫,王岳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23民初2299号原告周小卫(又名周晓卫),农民。被告王岳峰。原告周小卫与被告王岳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谭中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周小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岳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被告处做工,2016年1月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累计欠原告2014年的工资款人民币18460元,被告立欠条一份交原告收持。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给付。现原告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岳峰给付原告工资款人民币18460元。被告未答辩,亦未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日,被告王岳峰向原告周小卫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2014年工资款1846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能给付。上列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条在卷为证,并经庭审审核,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结欠原告工资款的事实存在,证据充分,被告理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履行给付义务,其不履行给付义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债务应当清偿的原则,被告应给付原告工资款人民币1846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法律赋予其抗辩的权利,后果自负。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岳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周小卫工资款人民币184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1元,由被告王岳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谭中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爱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返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返还。有能力给付拒不给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给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