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32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林昌仪与张法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昌仪,张法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32执46号申请执行人林昌仪,男,汉族,广东省乳源县人。被执行人张法塘,男,汉族,广东省乳源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昌仪与被执行人张法塘民间借贷纠纷(2014)韶乳法桂民初字第107号一案中,本院经到银行、房管、车管、国土、工商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粤0232执46号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平生审判员 李亚坚审判员 林梓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黎守旗 百度搜索“”